(2015)历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与潍坊远方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潍坊远方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潍坊远方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诉被告潍坊远方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惠生活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