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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明珍、叶银洁等与冯卫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明珍,女,汉族,住仁化县。身份号码:×××0308。原告叶银洁,女,汉族,住仁化县。身份号码:×××2465。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黎洪,系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卫,男,汉族,住址:仁化县。本院于2015月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珍、叶银洁诉被告冯卫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明珍、叶银洁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珍、叶银洁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珍、叶银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明珍、叶银洁负担,退回原告刘明珍、叶银洁150元。审判长  叶毅权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