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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虹、罗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刘虹,罗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负责人陈斌,行长。被执行人刘虹,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安强,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虹、罗安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虹、罗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虹、罗安强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15591.72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503838.72元、案件受理费4315元和执行费7438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