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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褚飞跃与吕晓瑞、靖龙、刘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飞跃,吕晓瑞,靖龙,刘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褚飞跃,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吕晓瑞,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靖龙,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明磊,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飞跃与被告吕晓瑞、靖龙、刘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飞跃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飞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褚飞跃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