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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应波与吴静、曹新平、张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2号原告徐应波。被告吴静。被告曹新平,系被告吴静之妻。。被告张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波与被告吴静、曹新平、张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静、曹新平共同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八一路2幢2单元5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214**号)、被告曹新平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2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332**号)、被告张亚杰所有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9层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565**号)各一套。并由案外人余曼丽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奔驰大道“紫园”小区第15幢701号房屋及案外人李怡昕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奔驰大道“紫园”小区第15幢902号房屋各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余曼丽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奔驰大道“紫园”小区第15幢701号房屋、案外人李怡昕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奔驰大道“紫园”小区第15幢902号房屋各一套;二、查封被告吴静、曹新平共同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八一路2幢2单元5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214**号)、被告曹新平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2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332**号)、被告张亚杰所有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9层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565**号)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卓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