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参新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参新,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638号原告:李参新,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偏坡开滦楼14楼3门6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3********。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号五月阳光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李从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佳,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参新诉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参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参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刘树芬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