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海峰与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峰,周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陆海峰。被告:周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峰与被告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陆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