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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孙评诉被告李尚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孙评,李尚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852号原告胡孙评,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浙江省平阳县居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钱建民,男,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娥,女,汉族,1985年7月出生,广西玉林市居民。现住甘肃省山丹县。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孙评诉被告李尚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孙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胡孙评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