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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姣姣与耿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姣姣,耿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姣姣,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耿亚,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姣姣与被执行人耿亚(2015)灵执字第00049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灵民初字第178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