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万惠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惠,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万惠。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章明锋,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燕。委托代理人管蔚蔚。原告万惠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惠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惠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惠负担。审 判 长 苏 海审 判 员 陆身梅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