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狗与被告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狗,付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周狗,男,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涛,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周狗诉被告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狗以愿意与被告付海涛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海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狗撤回对被告付海涛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狗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