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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狗与被告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狗,付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周狗,男,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涛,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周狗诉被告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狗以愿意与被告付海涛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海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狗撤回对被告付海涛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狗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