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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光辉与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辉,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金光辉。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法定代表人:林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辉诉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辉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光辉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