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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黄章果、黄章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黄章果,黄章春,黄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35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黄章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章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章秋,男,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章果、黄章春、黄章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3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黄章果、黄章秋、黄章春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