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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大进与吕小陆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进,吕小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曹大进,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吕小陆,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大进与被告吕小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大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大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大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曹大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