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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煜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博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煜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郭博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泉州市煜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通淮阁2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5192-1。法定代表人:曾国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博琛,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煜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博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偿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煜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