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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谢广洪、黄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23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谢广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23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广洪,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谢广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