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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定姑申请被执行人王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吴定姑,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社区大弄堂3号,居民。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方城堡北关社区1组122号,居民。本院在执行吴定姑、王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494.6元,诉讼费572.5元,执行费357元,共计31424.1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9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王军洲、屈晓军、何汉平记录:王兴民当事人:吴定姑、王秀红王:本院在执行吴定姑、王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494.6元,诉讼费572.5元,执行费357元,共计31424.1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你二人意见如何?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执行终结。何:我同意以上二人意见。决议: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