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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西办事处黄河五路498号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温店镇中心花园2-2-XXX商品住宅楼的查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温店镇中心花园2-2-XXX商品住宅楼的查封。审 判 长  韩玉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劳建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