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0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冯树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进度款4943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742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宣城市某房屋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城市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