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与徐桂荣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撤诉裁定书1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5号原告:徐桂荣,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地址:长白山天池大路。法定代表人富立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荣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判长 韩 锋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