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405号申请人: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宝和,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79号法定代表人:刘新福,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8686元及利息108599.18元(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29.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55元、执行费968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95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