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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训东与张程程、陈珺、张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东,张程程,陈珺,张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张训东,男,1966年7月22日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冠,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程程,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珺,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广才,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训东与被告张程程、陈珺、张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程程、陈珺、张广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训东诉称:2013年9月24日,张程程、陈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3%,借期为6个月,张广才自愿对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张程程、陈珺、���广才催要借款,三人以种种理由互相推诿,拒不偿还。张程程、陈珺依法应偿还借款,张广才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程程、陈珺、张广才偿还我借款1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程程、陈珺、张广才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张程程、陈珺向张训东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张广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张训东向张程程、陈珺交付了现金10万元。后经张训东多次催要,张程程、陈珺未还本付息,张广才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张训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张训东提交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程程、陈珺向张训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现张训东诉请判令张程程、陈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训东诉请判令张程程、陈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24日起支付11个月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张程程、陈珺应支付的利息数额为2.2万元(10万元×2%×11个月)。张广才作为保证人,其未与张训东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其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张广才有权向张程程、陈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程程、陈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训东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2万元。二、被告张广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广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程程、陈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28元,由被告张程程、陈珺、张广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峰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