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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蔡某,女,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明,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蔡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雒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