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峰利与张家权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利,张家权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奇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张峰利,男,汉族,生于2005年12月9日��现住奇台县东风中街。法定代理人:马映涛,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张家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1日,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利与被告张家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利以被告张家权暂时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峰利撤回对被告张家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