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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方某,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甲,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农民。系汪某甲哥哥。本院在审理方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汪某甲因交通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