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方某,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甲,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农民。系汪某甲哥哥。本院在审理方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汪某甲因交通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