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炜、高亚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高亚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3号被告李炜。被告高亚辉。委托代理人高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炜与被告高亚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炜负担。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