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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耐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耐,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刘耐,男,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彬,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吕少卿,男,该所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耐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耐负担。审 判 长  蒋雪丽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人民陪审员  屈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健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