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抗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纯发、刘纯武等与周泽元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泽元,刘纯发,刘纯武,刘纯忠,徐家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3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泽元,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纯发,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宁国北路小雅酒店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纯武,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宁国南路时代小雅酒店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纯忠,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宁国北路小雅酒店服务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家坪,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宣城路1号小雅大酒店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诉人周泽元因与被申诉人刘纯发、刘纯武、刘纯忠、徐家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1778号民事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10月2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