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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张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玲玲,张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吕玲玲。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兵。原告吕玲玲诉被告张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张玉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与人民陪审员戴惠安、邵煜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玲玲的委托代理人申李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玲玲诉称,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保温材料,2013年7月15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5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7月底付清。但截至2014年10月底,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47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10月29日,实际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张玉兵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吕玲玲材料款叁拾陆万伍仟元正(365000元)。今欠人:张玉兵2013年7月15日明年7月底付清”。张玉兵处另有手印,原告表示欠条内容均由被告张玉兵所写,并由其签名按印。就原、被告间的买卖往来,原告陈述,原告的公公张家宏系个体工商户,其系罗山县宏华珍珠岩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从事珍珠岩膨胀材料加工销售,原告自2012年开始从该厂销售保温材料给被告,刚开始由被告先打款给原告,原告再发货给被告,经过一年多的合作,彼此较为信任,自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间,原告先发货给被告,发货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讨要货款,被告承诺给货款但一直未履行,故在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另查明,罗山县宏华珍珠岩保温材料厂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系张家宏,该厂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关于张玉兵在2013年7月15日出具给吕玲玲的365000元的货款欠条,纯属是张玉兵与吕玲玲之间个人的经济往来,与罗山县宏华珍珠岩保温材料厂没有任何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罗山县宏华珍珠岩保温材料厂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其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被告未到庭就欠条予以否认,本院依法对欠条予以认可。根据欠条所载内容、原告庭审陈述、罗山县宏华珍珠岩保温材料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5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65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欠条出具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被告在欠条上确认了于明年7月底付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玉兵未到庭就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货款有无支付等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反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玲玲货款人民币3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8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9968元,由被告张玉兵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玉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