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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建申请执行郑兴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郑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13号申请人李建。被申请人郑兴琼。本院在执行李建申请执行郑兴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李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