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杨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杨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王红波,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志峰,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黄河路。负责人潘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杨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二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