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新双赢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新双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越。委托代理人李明辉,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邮市新双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长定。申请人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新双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江苏吉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李志宏所有的苏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金额为6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高邮市新双赢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