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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王会根、李祖兰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军,王会根,李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453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军。被执行人王会根。被执行人李祖兰。申请执行人刘勇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7300元,执行费6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勇军申请执行王会根、李祖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