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