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谦法与三门诚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谦法。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诚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雪燕。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谦法为与被上诉人三门诚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谦法。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