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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汤青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汤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杨林,行长。被执行人汤青松,男,1989年6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汤青松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10263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