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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21号。法定代表人:鞠自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卓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6.00元,减半收取6,518.00元,由原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人民陪审员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