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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丽与被告苏章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丽,苏章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苏秀丽,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章洹,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93号东美小区9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丽与被告苏章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秀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