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丽与被告苏章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丽,苏章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苏秀丽,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章洹,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93号东美小区9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丽与被告苏章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秀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