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与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4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代表人:顾新生。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幢0603室。法定代表人:钱成虎,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存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永益7”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0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永益7”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500万元担保。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