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4270崔清乐诉阳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乐,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崔清乐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冯勇,系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崔清乐与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清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清乐撤回对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