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香梅与王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243号申请人吕香梅。被执行人王川川。关于吕香梅申请执行王川川民间借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