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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7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辩护人邓方阳,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即本案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邓方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因与黄某有债务纠纷,双方邀约至城南24米大道金帝宾馆前解决。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黄某、陈某乙等人在宾馆前大街上等候,被告人陈某甲在宾馆上见到后,与杨光敏、韦让、罗昌过(三人均在逃)手持尖刀从金帝宾馆出来,冲到大街上追砍黄某,黄某从车上要了一把砍刀来抵抗,被陈某甲四人砍倒在地。陈某乙捡起黄某掉在地上的砍刀向陈某甲等人挥舞,被陈某甲四人围攻,后被罗昌过捅中左胸一刀。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乙的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邓方阳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其口供前后一致、稳定,可见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被害人黄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3、对于二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虽然是一人重伤、一人轻伤;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从宽处罚;5、被告人已经赔偿了黄某、陈某乙二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58000元,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案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与被害人黄某有债务纠纷,双方通过电话、短信约定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城南24米大道金帝宾馆前解决。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开其面包车与被害人黄某来到城南24米大道金帝宾馆对面大街上等候,杨承钰(杨磊)、韦达、吴有胜等人乘坐一辆小车同时到达。被告人陈某甲在金帝宾馆楼上见到被害人黄某、陈某乙后,纠集杨光敏、韦让、罗昌过(三人均在逃)手持尖刀从金帝宾馆出来,冲到大街上追砍被害人黄某,黄某转身遂从面包车上要了一把砍刀来抵抗,但被陈某甲四人砍倒在地,被害人陈某乙捡起黄某掉在地上的刀向陈某甲等人挥舞,被陈某甲四人围攻,后被捅中左胸一刀。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乙的伤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受案情况;2、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身份信息,证明被���人陈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2015年5月13日的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黄某、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4、2015年5月13日收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158000元;5、2015年5月13日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已经取得被害人黄某、陈某乙的谅解;6、(2015)乐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及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其接到堂叔杨承钰(杨磊)的电话叫去金帝宾馆前,见到五六个人从金帝宾馆门口出来,手上都拿有手掌���小的尖刀冲向黄某,黄某被陈某甲砍中脖子右则一刀,陈某乙就去抢陈某乙等人的刀,陈某乙被人捅了右边腹部一刀,当时人多,是被谁捅伤的没有看清楚。之后就送黄某、陈某乙去医院包扎。他们刚到医院,就见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也到了医院,他们手里还拿看着刀,旁边有个人帮陈某甲捂着头,他的头有血流出来。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到城南24米大道金帝宾馆对面公路上时,见陈某甲四人正围着倒在地上的黄某砍,他们手里的都是尖刀(杀猪刀),其就报警。9、钟小群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7时20分左右,见从金帝宾馆楼上下来4个青年人,一位叫杨光敏,其他三个不认识,每人手里都拿着尖刀(杀猪刀)走出门口冲对面,对面有部小车,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杨光敏他们几个人就砍对面其中两个,看见对面有两个人被砍伤。10、杨承钰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其接到被害人黄某的电话,说有人欠他的钱,在金帝宾馆那里,叫其一起过去看看,其便叫韦达开车和吴有胜、郑国强过去。黄某、陈某乙也开了面包车到了那里。过了一分钟左右,就见杨光敏、韦让、还有两个男子从金帝宾馆门口向这边走来,刚走到马路中间,就往黄某的位置冲过去,举起刀就朝黄某砍去。陈某乙见了去拦,也被他们砍倒。其见状,便捡起地上的一把刀,指着那四个人喊“不搞了,再搞死人了。”那几个人才不砍的,然后其和另外几人把黄某、陈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到医院后,见那四个人也在医院,有一位人也受伤了。11、吴有胜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其接到黄某的电话,说有人欠他的钱,在金帝宾馆那里,叫其一起过去看看,其和韦达、杨承钰、郑国强过去。黄某、陈某乙也开了面包车到了那里。黄某下车后从陈���乙车上拿了一把东洋砍刀,杨承钰说那么多人不用拿刀,杨承钰就从黄某手上接过刀放到面包车上。黄某就打电话给对方。过了一下,就见杨光敏、韦让、还有两个男子从金帝宾馆门口向这边走来,每个人手都背身后,刚走到马路中间,就往黄某的位置冲过去,举起刀就朝黄某砍,陈某乙见了去拦,也被他们砍倒。12、韦达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吴有胜跟其说送他们去金帝宾馆,其便送吴有胜、郑国强、杨承钰过去。黄某、陈某乙也开了面包车到了那里。后面就见四个人从金帝宾馆门口向这边走来,每人手都背在身后,刚走到马路中间,就往黄某的位置冲过去,举起刀就朝黄某砍去,黄某被砍倒在地。还看见陈某乙从花圃里爬出来,后来几个人把黄某、陈某乙送往医院救治。1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4年5月份左右,陈某甲在同乐镇平寨村平寨屯借了其4000元钱,当天还了2000元。后面几次都催他还钱,他都说等有钱了才还。2014年12月12日,打电话给陈某甲他不接电话,后面就发短信争吵,并约打架。到了2014年12月13日16点55分,其接到陈某甲电话,然后就和陈某乙坐车到金帝宾馆公路边,其从陈某乙车上拿了一把东洋砍刀,杨承钰说不用拿刀,其就把刀给杨承钰放到面包车上,其就打电话给对方。后来见陈某甲四人从金帝宾馆向这边走来,每人的手都背身后,刚走到马路中间,就往其的位置冲过来,举起刀就朝其砍,其转身就跑,刚跑到面包车旁拿到刀,就被那几人砍,其手上的刀掉在地上,其被砍倒在地。陈某乙见状去拦,也被他们砍倒。杨承钰便捡起地上的一把刀,指着那四个人喊“不搞了,再搞死人了。”那几个人才不砍的,然后其和陈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1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2014年12月13日16时左右,���某在其家接到一电话,就叫其一起去金帝宾馆。就开其的面包来到金帝宾馆门前对面的公路边。杨承钰、杨某、吴有胜等人也开了一辆小车到了。黄某就打电话给陈某甲,过了一分钟左右,就见陈某甲四人从金帝宾馆向这边走来,每人的手都背身后,刚走到马路中间,就往黄某的位置冲过去,举起刀就朝黄某砍去,黄某转身就跑,刚跑到其面包车那里拿到刀,就被那几人朝背后砍倒,刀掉在地上。其见了就去捡黄某掉在地上的刀和他们打,刚挥舞了一下刀,那四个人就朝其乱砍、乱捅,不知是被谁捅中胸部当场倒下,后滚到河堤下面。接着他们四人又去砍黄某。他们四人离开后,其才从河堤下面上来,其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晚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4年的5月或是6月份,其在同乐镇的平寨村平寨屯黄某开设的赌场里面跟黄某的友仔耶志借了2000元钱,还说还不起就每天二、三百元的利息。后来其陆续还了二、三百元给他。2014年12月12日,黄某发了一条短信给其,说如果不还钱就要抓其不放,其当时是在天峨。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其回到乐业,和杨敏、韦让、还有一位叫“平”的一起住到金帝宾馆301号房,后面就打电话给黄某,说过来讲清楚。其在窗口边,见黄某、陈某乙等十几人坐车到金帝宾馆对面公路边,他们下车后把刀放在面包车后。黄某也看见了其,便招手骂其,其和韦让等人下去,还把买来准备回家杀猪用的尖刀背在身上下来,其几人走到金帝宾馆门口朝黄某走去,见黄某转身跑到面包车那里拿刀,其就弯腰取放在身上口袋里的刀,在弯腰的时候头被砍了一刀,之后其捅了陈某乙一刀,具体捅中哪个位置不清楚。黄某、陈某乙跑后,其就拿刀坐三轮车到医院医治。16、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等,证明被害人黄某、陈某乙受伤住院;17、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黄某、陈某乙的伤情结果;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视频、现场图、照片、辨认照片、手机短信内容、辨认笔录等,证明引起斗殴的原因及斗殴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4、5、6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其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林竹审判员黄启永人民陪审员覃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彦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