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胜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华,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9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荣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窦某乙九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智勇,被告人张胜华,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害人窦某乙九通过邻居认识了同在泊头市五中院内居住的张胜华,后被告人张胜华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名义多次对其进行诈骗,共骗取窦某乙九现金98090元。1、2013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胜华以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3825元;2、2013年2月份,被告人张胜华以为被害人办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10200元,后又以需交纳入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1765元;3、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胜华以办理加气站入股合伙为由骗取被害人30000元;4、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胜华以能够为其协调购买泊头市新市医院门市为由骗取被害人50000元,后又以办门市证、相关税以入改线路的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1300元和10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收款条、银行交易记录、录音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胜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胜华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办加气站其向窦某乙九借过2万元钱;窦某乙九想办驾驶证,但没有给钱;购买廉租房和市医院门市的事不存在,其也没有收窦某乙九的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害人窦某乙九在泊头市第五中学院内居住时,认识了在同院内居住的张胜华。二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张胜华谎称可以为窦某乙九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廉租房的相关手续,可以联系购买新市医院的门市。并称,其在跑建加气站的相关手续,可以让窦某乙九入股。被告人张胜华取得窦某乙九信任后,自2013年2月至4月间,便以上述名义骗取窦某乙九共计人民币94025元。其中,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3825元;以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10200元;以联系购买新市医院门市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5万元;以开加气站入股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材料证实,其是在2012年1月份在泊头市五中院内居住认识了张胜华,二人相处的不错。在相处过程中,2013年2月份,张胜华称不用考试拿3825元钱就可以办驾驶证,便给了张胜华3825元办证的钱,证一直没办下来。张胜华称认识一个叫王永的人可以办廉租房,需要10200元钱,便将钱给了张胜华。后来张胜华又说交入档费,其又给了张胜华1765元,但到现在廉租房的手续也没办了。张胜华称和在泊头市新建的市医院南面建门市的“二庆”是盟兄弟,总价值31万元左右,可以通过“二庆”便宜点买下来。这个事张胜华也一起和吕某甲、吕某乙说过,他俩没说什么。张胜华便让窦某乙九准备买门市的钱,窦给了张胜华5万元钱。2013年3月下旬,张胜华称和石家庄发改委有关系,可以在泊头市付庄办个加气站,让合伙干。其同意后,张胜华要3万元运作费,便分两次给了张胜华3万元钱。到了6月份,张胜华说证办下来了,只剩下征地了,便要求看一下证,张胜华说已经将气站证抵押贷款了。被告人张胜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和窦某乙九在泊头市第五中学院内住邻居。2013年2、3月份,窦某乙九想办个驾驶证,其联系了在齐桥开驾校的盟兄弟沙东亮,沙东亮说考试严格了,让等着。其就告诉了窦某乙九,并让窦某乙九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办证的钱是3400元左右。后来没和沙东亮联系,证也没办成。2013年3月份,其对窦某乙九说能办廉租房,办廉租房需要请客送礼。窦某乙九想用他叔叔的名义购买一套廉租房,就给了1000元现金。其找到管廉租房工程的李新坡,说了此事。李新坡看了窦某乙九他叔叔的资料,说看看是否符合条件。之后,也没和李新坡联系。窦某乙九问及此事,其就让他等着。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其去石家庄办事,想在南皮办一个加气站,给窦某乙九打电话借2万元钱,窦某乙九便把钱给打到农行卡上了。过了一两天,其回到泊头,和窦某乙九提到所借的钱的事,窦某乙九表示,如能办下加气站来,可以用这2万元钱入股。其开加气站是和石磊等人合伙,现在也找不到他们了。2013年4月份,其对窦某乙九说新市医院要建门市楼,窦某乙九说买,其就要了窦某乙九1300元请客送礼的钱。但其没有活动关系,也没买,钱也没动。当庭播放的窦某乙九与张胜华对话录音资料,被告人张胜华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录音资料能够证实,被告人张胜华为窦某乙九联系了廉租房,窦某乙九出了10200元钱,11月6号交工,年底可以拿到钥匙。张胜华为窦某乙九办驾驶证,7月12日考试,窦某乙九交了3825元。办加气站在南皮还有4个章没盖,盖上章就征地,窦某乙九已出资3万元。证人吕某乙的证言材料证实,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吕某甲、窦某乙九、还有和窦某乙九合伙开饭店的人(经辨认系本案被告人张胜华)一起在窦某乙九他们的饭店内吃饭时,张胜华说有个办加气站的好项目,问是否干。其和吕某甲都没有回答,这事就过去了。随后,张胜华让窦某乙九准备买门市的钱。后来,窦某乙九说是新市医院周围的门市。其打听了一下,没有这个事,便告诉了窦某乙九,窦某乙九说已经将钱给了张胜华了。2013年4月份的一天,窦某乙九说合伙开加气站借钱,其借给窦某乙九1万元钱。证人吕某甲的证言材料所证实和张胜华、窦某乙九、吕某乙一起吃饭时,张胜华提议办加气站的项目以及让窦某乙九准备买门市的钱的情况,和吕某乙所证实的内容相一致。同时证实,窦某乙九想在泊头市新市医院买门市,其借给窦某乙九5000元钱。证人赵某、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材料均证实了窦某乙九在2013年4、5月份,为准备购买泊头市新市医院门市楼向上列人员借钱的情况。收款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20日张胜华收到窦某乙九所交的市医院门市款5万元。南皮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胜华的个人一般情况。对于被告人张胜华当庭出示的杨银桥、李俊峰、刘涛的证言材料,经查,杨银桥的证言材料所证实的内容为张胜华与窦某乙九合伙开饭店的情况,李俊峰、刘涛的证言材料所证实的内容是去窦某乙九家拉工具,而窦某乙九之妻不让拉。上列证人所证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胜华以办廉租房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10200元,又以交纳入档费的名义骗取窦某乙九人民币1765元。根据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及录音资料能够确定窦某乙九为办廉租房给了张胜华人民币10200元。交纳入档费1765元,仅有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不能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张胜华协调购买泊头市新市医院门市,办证、相关税及改线路的费用,骗取窦某乙九2300元。仅有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根据被告人张胜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和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材料,可以证实窦某乙九委托张胜华办理驾驶证和廉租房的事,张胜华也答应找人去办。结合录音资料,可以说明张胜华收取了窦某乙九办理驾驶证的款3850元和办廉租房的款10200元,并编造所办驾驶证和廉租房的进度情况,以骗取窦某乙九的信任。根据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被告人张胜华的供述、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的证言材料及录音资料可以证实,被告人张胜华以开办加气站的名义找人入股,其中,窦某乙九给了张胜华人民币3万元入股,并询问加气站办理的程度,张胜华谎称证已办完。而被告人张胜华又当庭供述,其没有办理窦某乙九所委托的办理驾驶证和廉租房的有关事宜,也没有实施办理加气站的相关手续。更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张胜华虚构事实,目的是骗取窦某乙九的金钱。根据被害人窦某乙九的陈述、收款证明条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材料证实,张胜华谎称可以购买泊头市医院新建的门市楼,并收取了窦某乙九人民币5万元,而实际上,泊头市医院并没有建门市楼的事。对于被告人张胜华辩解称,所打的收市医院门市款的收款证明条,是因与窦某乙九存在经济纠纷所打的条。但其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分析,说明被告人张胜华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金钱的行为,且达人民币940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胜华所骗取的窦某乙九的金钱,是窦某乙九的合法财产,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胜华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被告人张胜华退赔给被害人窦永九人民币940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季国才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