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邓某甲。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邓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庆秀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