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邓某甲。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邓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庆秀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