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 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柴某某,女性,年龄不详,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宋某某,男性,年龄不详,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宋某甲,男性,年龄不详,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宋某乙,男性,年龄不详,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区本院在审理柴某某诉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