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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伟志与罗梦莎、余加能、余常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北路支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伟志,罗梦莎,余加能,余常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北路支行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76号申请人丁伟志,男。被申请人罗梦莎,女。被申请人余加能,男。被申请人余常娥,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北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109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伟志与被申请人罗梦莎、余加能、余常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北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伟志于2015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梦莎名下的一辆雪佛兰牌车牌号为湘J-EXX**号小汽车产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伟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梦莎名下的一辆雪佛兰牌车牌号为湘J-EXX**号小汽车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