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隆法执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天荐与潘永琼、潘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荐,潘永琼,潘永生,苏转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隆法执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谢天荐。被执行人潘永琼。被执行人潘永生。被执行人苏转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隆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转桐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南圩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苏转桐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南圩营业所的存款元到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该存款账号为03×××89。2、扣划被执行人潘永生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当信用社的存款元到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该存款账号为12×××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