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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标,葛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12号原告李云标,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三义镇。委托代理人侯长飞,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照云,女,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标诉被告葛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以双方初步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