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丹与上海喜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上海喜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刘丹。被告上海喜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2层F区273室。法定代表人萧锦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上海喜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喜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伟人民陪审员 张惠人民陪审员 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