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孔凡民诉张文军、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张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民,张文军,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张维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孔凡民,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军,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阎文伦,上海市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新,总经理。被告张维家,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民诉被告张文军、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张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凡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7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4088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4188元,由原告孔凡民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冠楠人民陪审员 王尔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